5人被行拘!合肥警方刚刚通报

​近期,市消安委、安委办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查处一批违规动火、过失引起火灾等消防安全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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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肥西县某冰箱厂施工人员江某因焊接过程中未充分做好防火工作,导致焊接产生的火星点燃冰箱厂一楼的泡沫板引起火灾,造成直接损失1万余元。肥西县公安局桃花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江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2​
2024年5月10日,郑某在未办理动火审批许可证,未对周边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未对现场进行有效防护的情况下,使用明火对西二环路与黄山路交口一单位中央空调冷却塔实施切割作业,酿成火灾事故。高新分局高新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郑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消防救援部门对此次火灾事故中涉及的物业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李某、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祝某给予个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3​
2024年5月8日,耿某在蜀山区一国际广场操作电焊机作业,因高温焊渣引燃周边铝塑板内可燃材料起火并蔓延成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经调查,耿某系无证从事电焊作业。蜀山分局南七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耿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4​
2024年5月2日,邵某明知范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电焊切割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依然雇佣范某在肥东县某酒店西边巷子内擅自使用等离子电焊切割冰箱,不慎引燃旁边保温材料导致失火,造成酒店西边通道内杂物烧毁及墙面被熏黑。肥东县公安局店埠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对违规动火作业人员范某、雇佣管理人员邵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火作业“十个”牢记
1.动火作业人员依法依规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员严禁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动火作业人员严禁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
4.动火作业人员按规定配备相应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作业。
5.动火作业前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有效落实管控措施。
6.动火作业前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和作业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7.动火作业前清除作业区域及可能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和介质。
8.动火作业时严禁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9.动火作业时严格执行作业程序、规程、规范和标准,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0.动火作业后进行全面清理复查,确保无遗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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